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自然人在我國可以成為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鑒于商標專用權是法定民事權利的一種,就同樣存在著由于權利人死亡而發生權利繼承的情況。對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作了一般規定: “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商標權注冊及移轉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繼承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證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死亡證明;繼受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原權利人的法定繼承關系證明;原權利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提交遺囑文本;繼承人之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提交協議文本;遺產分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提交公證文書;因注冊商標專用權繼承發生爭議而訴訟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