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在簽訂該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如不備案,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和銷毀。